(2017)鲁1425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华勇、姜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勇,姜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322号申请人:华勇,男,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姜喜,女,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勇与被执行人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宰 涛审 判 员 刘保国人民陪审员 尚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