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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鹏诉被告石峰、周晓丹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石峰,周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604号原告赵鹏,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高生权,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峰,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周晓丹,女,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赵鹏诉被告石峰、周晓丹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臧涵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