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高鹏与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鹏,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7民初398号原告:张高鹏,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垣曲县工会副主席,住垣曲县。被告:王俊,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原告张高鹏与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高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高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王俊偿还借款10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同学关系,2016年5月6日,被告以周转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年5月20日又借走1000元,共计11000元。2016年7月23日被告写下11000元的借条,并承诺同年7月28日还款,同年8月14日,被告支付了5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被告王俊未提交答辩。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拟证实被告王俊于2016年7月23日给原告打借条一张,借原告现金11000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王俊未出庭质证。由于该证据与原告起诉状中的陈述相印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6日,被告以周转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6年5月20日被告又借款1000元,共计借款11000元。2016年7月23日,被告王俊给原告出具借款11000元的借条,并承诺2016年7月28日还款,2016年8月14日,被告还款500元,至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还,致使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王俊向原告张高鹏出具借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而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返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高鹏借款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元,由被告王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喜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范雪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