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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昱轩与被告李川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273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对原告郭昱轩与被告李川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527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04民初527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第十行,2016年5月18日”补正为“2017年5月18日”。审判员  石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伟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