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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祝大喜、王小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大喜,王小桃,朱锦宝,葛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3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辉、焦述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祝大喜,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小桃,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朱锦宝,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葛芹,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大喜、王小桃、朱锦宝、葛芹���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灌板商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板商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丙林审判员  李德龙审判员  杨俊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 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