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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颜扶贫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颜扶贫,裴海云,孙丽娟,林宇新,林亚子,长沙柒玖酒业有限公司,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颜扶贫。被执行人裴海云。被执行人孙丽娟。被执行人林宇新。被执行人林亚子。被执行人长沙柒玖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颜扶贫、裴海云、孙丽娟、林宇新、林亚子、长沙柒玖酒业有限公司、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2064671.73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仇园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