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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民初464号原告李某某,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64周岁,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