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贵州大美广告有限公司与道真自治县凡岩加油站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大美广告有限公司,道真自治县凡岩加油站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940号原告:贵州大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铜营路。法定代表人王臻秀,该公司经理。被告:道真自治县凡岩加油站。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东街社区。负责人陈斌,该加油站经理。原告贵州大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道真自治县凡岩加油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贵州大美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大美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贵州大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友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