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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甲、杨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甲,杨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12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甲,男,汉族,农民。被告杨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甲、杨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王帅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展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