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6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克远与被告乾孚环保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远,乾孚环保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6127号原告:张克远,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乾孚环保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398275-5,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柿子村工业集中区丁家洼18号。法定代表人:金成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远诉被告乾孚环保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乾孚环保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系公告送达,庭审前已经将开庭时间以传票的形式送达原告张克远,现原告张克远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按原告张克远自动撤诉处理。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张克远负担。审 判 长 张敦生审 判 员 罗贵明人民陪审员 龚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龚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