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8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申请执行文从忠、杨永莲、杨学禹、文从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文从忠,杨永莲,杨学禹,文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6908851163。负责人贺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文从忠,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5日,初中文化,住元谋县。被执行人杨永莲,女,汉族,生于1979年6月29日,初中文化,住元谋县。被执行人杨学禹,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2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被执行人文从国,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8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申请执行文从忠、杨永莲、杨学禹、文从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元谋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8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应执行标的为36116.41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2328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