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陆继缌与陆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继缌,陆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3民初19号原告:陆继缌,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贵生,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胜,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陆继缌与被告陆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继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胜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16年4月10日,被告在出具借条时,许诺一个月内归还借款,但至今被告没有依约还款。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证人证言等,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下半年经原告陆继缌介绍,被告陆胜向陆继悠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陆继缌作为担保人。2016年陆继悠向陆胜催讨借款,陆胜未能偿还借款。2016年4月10日,陆继缌代被告陆胜向陆继悠偿还60000元,之后陆继悠在屏南县国土局陆胜的办公室,把借条还给陆胜,陆胜当场给陆继缌出具了借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陆继悠借款60000元,原告代为被告向陆继悠偿还借款,2016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60000元借条事实清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继缌代偿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枝贵人民陪审员 张久贵人民陪审员 郑圭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吴丹丹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