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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戴红广、周爱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红广,周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红广,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周爱斌,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戴红广与周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爱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戴红广执行款496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舒 杰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蒋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