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侍玉兰、朱立龙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分公司,侍玉兰,朱立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荣景盛苑A1-1-104室。主要负责人:王虹,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侍玉兰,女,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立龙,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区龙凤大街吕建北侧。主要负责人:冯树宝,该支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侍玉兰、朱立龙、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6)苏0829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 东 新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张 兆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呼延嫄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