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双财与卢东山、徐哲根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双财,卢东山,徐哲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民初689号原告:赵双财,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卢东山,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徐哲根,男,朝鲜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赵双财与被告卢东山、徐哲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双财、被告卢东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哲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双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48个月,月息1分计12000元,本息合计37000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8日被告卢东山在被告徐哲根的担保下,办南韩手续在原告赵双财处借现金25000元,月息1分,本息合计37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至今未还。根据《民法通则》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7000元。卢东山辩称,欠款属实,现在没有钱,还不上。徐哲根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借据1份。证明借款事实,被告卢东山对其无异议。本院认为,欠款属实,担保人徐哲根签名,对其予以采信。被告卢东山于2010年4月8日向原告赵双财借款25000元,当时约定月息按1%计算,未约定还款时间,保证人徐哲根为其担保并签名,后期除给付部分利息外,尚欠本金25000元,利息12000元,合计37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赵双财与被告卢东山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卢东山应当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12000元,合计37000元。被告徐哲根为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履行保证义务。庭审时被告卢东山承认借款事实,被告徐哲根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原告赵双财诉讼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东山给付原告赵双财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12000元,合计37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徐哲根承担给付此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0元,由被告卢东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桂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