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执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康印与王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印,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印被执行人:王利本院在执行康印与王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利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利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卢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