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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某与张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张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258号原告:申某,男,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张某,男,199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无极县。被告:孙某,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无极县。原告申某与被告张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申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新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