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某与张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张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258号原告:申某,男,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张某,男,199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无极县。被告:孙某,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无极县。原告申某与被告张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申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新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