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丁某黄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信,丁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412号 公诉 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 人信 息 被告人丁某,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 被告人黄某,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羁押,2017年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黄某犯介绍卖淫罪。建议对其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 意见 被告人丁某、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 事实 被告人丁某、黄某在沙井街道从事电动车拉客。自2017年 2月12日起,丁某在沙井街道沙三金海宾馆介绍卖淫女谢雪华、刘琦以人民币150 元至王60 元不等的价钱进行卖淫,并邀请黄某与其共同拉送嫖客。先由丁某收取嫖资,卖淫女每接一个客人得人民币70 元,其他拉客仔每介绍一个客人给50 元介绍费,剩余所得由被告人丁某和黄某平分。2月12日下午至2月13日晚被查获时止,被告人丁某、黄某共介绍卖淫达40多人次。缴获手机四部已发还所有人。 本院 意见 被告人丁某、黄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实施犯罪时间段,但介绍人数多,具有认罪从轻情节。 判决 一、被告人丁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从丁某处缴获的人民币1600元、黄某处缴获的人民币150元,均依法予以没收,冲抵罚金。 判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 年 六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