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薇与刘细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薇,刘细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766号申请执行人李薇,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刘细标,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李薇与被执行人刘细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124民初2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薇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细标应支付申请人李薇借款351416.5元,诉讼费6416.5元,承担执行费5171.25元。经查被执行人刘细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24执7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润根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