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96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李甲,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系原告的堂妹。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龚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2017年6月9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欠利息,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剑忠人民陪审员 王 琴人民陪审员 付鹰鹰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