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96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李甲,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系原告的堂妹。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龚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2017年6月9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欠利息,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剑忠人民陪审员  王 琴人民陪审员  付鹰鹰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