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董永丰(董永峰)与方正县泰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县泰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89号申请执行人住方正县。被执行人方正县泰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方正县。本院在执行董永峰(董永丰)与方正县泰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正县泰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