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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董永丰(董永峰)与方正县泰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县泰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89号申请执行人住方正县。被执行人方正县泰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方正县。本院在执行董永峰(董永丰)与方正县泰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正县泰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