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5民初101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郄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月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012号之五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定天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蠡县。法定代表人:李广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郄月英,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定天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郄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冀0635民初1012号之一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郄月英开户行XX账号:62×××86的银行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定天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定天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郄月英开户行XX账号:62×××86的银行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亚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崔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