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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0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展光电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展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604号原告深圳市富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法定代表人陈小红。委托代理人李达胜,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高展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法定代表人何为。委托代理人曹伟,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富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高展光电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廖芳瑶(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