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刑抗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邓超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再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吉02刑抗31号再审决定书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邓超,男,1975年4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吉林市财神到饭店业主,住吉林市。因犯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原审被告人邓超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一案,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吉0204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