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某1、韦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1,韦某,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林某6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财保5号申请人:林某1,男,1975年8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从江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申请人:韦某,女,1976年4月6日生,苗族,贵州省从江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被申请人:林某2,女,58岁,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被申请人:林某3,女,54岁,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被申请人:林某4,女,47岁,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广东省高州县。被申请人:林某5,女,45岁,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贵州省从江县。被申请人:林某6,女,43岁,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贵州省从江县。申请人林某1、韦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林某6持有的林培荣开设在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江信用社定期存单110000元、活期存款180000元,共计29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江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黔52001700032168)进行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某1、韦某为防止被申请人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林某6转移财产,以确保其在以后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证遗赠扶养协议诉讼案件的执行,特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林某1、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林某6持有的林培荣开设在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江信用社定期存单110000元、活期存款180000元,共计29万元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林某1、韦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雄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