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2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跃奎与刘士贵、山东省聊城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奎,刘士贵,山东省聊城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252号之一原告:陈跃奎,男,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尚华磊,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士贵,男,约30岁,汉族,住聊城。被告:山东省聊城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大厦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奎与被告刘士贵、山东省聊城市中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1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