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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异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杰、罗勇、孙兴旺、李俊茂、于楷斌、郭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罗勇,孙兴旺,李俊茂,于楷斌,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异73号案外人李秀红,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赵杰,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罗勇,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孙兴旺,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李俊茂,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于楷斌,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郭涛,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执行赵杰、罗勇、孙兴旺、李俊茂、于楷斌、郭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案外人李秀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秀红称,2012年10月17日,其与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天地惠城第5幢4号商铺一套,该房产因赵杰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查封。因该房产系案外人合法购买的房产,请求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赵杰、罗勇、孙兴旺、李俊茂、于楷斌、郭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查封了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地惠城第5幢4号(108、208)商铺一套。另查明,2012年10月17日,案外人李秀红与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乐山路与纬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天地惠城第5幢4号(108、208)商铺一套,总房款为1500000元。案外人李秀红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1500000元。本院认为,案外人李秀红购买的天地惠城第5幢4号(108、208)商铺一套,系何保军任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与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涉及赵杰等六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且案外人李秀红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案外人李秀红的异议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天地惠城第5幢4号(108、208)商铺一套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