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牛秀芝与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秀芝,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91号原告:牛秀芝,女,汉族,1958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法定代表人:李东方,任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秀芝与被告临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秀芝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牛秀芝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韦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