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财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振华、李秀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振华,李秀丽,刘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335号申请人:王振华,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人:李秀丽,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兆东,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8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L×××××号牌车辆(保全金额4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L×××××号牌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洪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