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广延、龙岩市永定区龙枫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延,龙岩市永定区龙枫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831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延,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龙枫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754967-6。法定代表人:何剑英。申请执行人王广延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龙枫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永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永劳人仲裁【2015】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龙岩市永定区龙枫煤矿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龙岩市永定区龙枫煤矿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龙岩市永定区龙枫煤矿有限公司的财产。本案标的:1、被执行人到永定区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三级伤残待遇支付手续;2、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三级伤残待遇265.6元;3、被执行人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9月1日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手续。因龙岩市永定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广延参保时提供虚假体检报告,该中心不予办理申请人王广延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本案标的无法执行到位。另龙岩市永定区龙枫煤矿有限公司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行终15号行政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永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永劳人仲裁【2015】40号裁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83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祥 村审判员 张 长 玉审判员 陈 红 应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