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189管建美与张益群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建美,张益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管建美,女,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张益群,男,195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管建美与被执行人张益群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皋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确认位于如皋市如城镇皋南新村305幢109室的房屋归张益群所有,管建美在一个星期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的所有费用由张益群承担。二、张益群给付管建美人民币15万元,分期给付:于2012年12月22日前给付1万元,于2013年12月22日前给付2万元,于2014年12月22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5年12月22日前给付4万元,于2016年12月22日前给付5万元。三、张益群在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出售、转让位于如皋市如城镇皋南新村305幢109室的房屋。四、如张益群有任一期不按约履行上述第二、三项义务,则需另给付管建美违约金1万元,且管建美有权就该违约金及所有未履行的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五、双方其他无争议。六、案件受理费40元由张益群负担。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签字即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9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执行费1400元(未预交)。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石燕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给付9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10000元的违约金主张,并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石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