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倪博因与赵亚环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博,赵亚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3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倪博委托代理人:齐丽军,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亚环再审申请人倪博因与被申请人赵亚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3民初7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倪博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留有28万元属于不当得利,要求予以返还。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留有28万元属于不当得利,要求予以返还。申请人托赵亚环打点关系找工作,虽系双方自愿,但双方的民事行为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欲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该行为也扰乱了国家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审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倪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廉光强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卢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