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执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2692柳丹与王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丹,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2692号申请执行人:柳丹,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王忠,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柳丹与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王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柳丹借款2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忠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忠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的苏D-×××××、B7312牌号二部小型汽车被本院审理阶段诉讼保全(从2016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5日止)。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将被执行人王忠列入失信人员并限制高消费。2017年1月16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王忠居住地本市蓝天新苑2幢甲单元1702室地点查找其下落未果,2017年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王忠下落但至今未有反馈信息。2017年6月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王忠户籍所在地本市武进区湟里镇南木桥38号执行调查,据当地湟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被执行人王忠长期不在其老家居住,其户籍所在地的房屋是其父母亲的房子,因该房屋为集体土地性质,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执行人王忠名下的银行帐户被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忠现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钱 金 华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蒋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云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