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明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明,全国人大会议中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明,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皇城根北街二号。法定代表人:温贺斌,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雁,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明,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常明因与被申请人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0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全国人大会议中心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但考虑再审申请人常明自身确有困难的情况,经与再审申请人常明沟通后,双方自愿签署和解协议。现再审申请人常明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常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立杰审判员 侯海旭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