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财保8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胡长子与张建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荣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财保80之一号变更保全申请人:胡长子,男,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申请人:张建荣,女,195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变更保全申请人胡长子与被申请人张建荣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苏0381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胡长子驾驶的苏C×××××号小型客车(车辆停放在新沂市惠民停车场)。胡长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供4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胡长子现金40000元(已交存新沂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二、解除对胡长子驾驶的苏C×××××号小型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少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