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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文富与杨润福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富,杨润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刑终188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富,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一村*排**号。2012年8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2年9月19日经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4月19日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站派出所将其抓获,4月20日被繁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润福,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繁峙县,捕前住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代堡村*排**号。2012年8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2年9月19日经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5日被繁峙县公安局抓获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文富、杨润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7)晋09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杨润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张文富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9刑初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玉震审判员  穆丽峰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孔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