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351号原告:靳某某,女,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告:贾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原告靳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贾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某某年某月某日办理结婚登记,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贾某,现随原、被告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靳某某与被告贾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贾某随被告贾某某生活,原告靳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7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