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德阳德坤金属有限公司与王凤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德坤金属有限公司,周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德坤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凤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建斌,男,生于1965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建斌的银行存款62541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