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某,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男,汉族,1954年10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佛坪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寨路与丈八北路路口西北侧。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成某某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3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成某某返还购房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仲裁费17459元,公告费8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执70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O二O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X 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