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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1595号原告郭某,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杨某,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