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世君与黄明、姚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世君,黄明,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异2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袁世君,女,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黄明,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姚英,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案外人:黄莉,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于2017年6月2日恢复执行袁世君申请执行黄明、姚英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姚英名下奥迪车一辆,申请执行人袁世君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异议人与黄明、姚英民间借贷一案,雁江区法院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异议人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拍卖了异议人申请保全的被执行人姚英名下的川M×××××奥迪轿车一辆,案外人黄莉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是该车的所有权人,要求将该车过户给其,之后,法院作出(2016)川2002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驳回了案外人黄莉的异议请求,黄莉在法定时间内未提起异议之诉,而是以姚英为被告另案向雁江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双方迅速达成调解,法院作出了(2016)川2002民初3671号民事调解书,之后黄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川2002执1657号,黄莉遂向法院要求共同分配本案川M×××××奥迪轿车的拍卖款。异议人为了维护资金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保全等措施,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被执行人黄明、姚英见车被扣,便让黄明的亲妹妹即案外人黄莉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又炮制虚假诉讼,双方迅速达成调解,以阻止本案的执行,异议人认为,案外人黄莉系被执行人黄明的亲妹妹,其与被执行人黄明、姚英恶意串通,炮制虚假诉讼,对抗执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同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收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故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对(2016)川2002执1657号案件的执行,并对(2016)川2002民初3671号虚假诉讼案进行深入调查处理。根据异议人提交的书面异议材料和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袁世君与黄明、姚英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袁世君于2016年9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6)川2002执1444号】,要求被执行人黄明、姚英偿还借款66万元及利息,2016年11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于2017年6月2日恢复执行【案号:(2017)川2002执恢18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诉讼中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姚英名下的川M×××××奥迪轿车一辆,所得价款220287.00元,目前该款尚未发放,案件尚在执行中。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案外人黄莉申请执行黄明、姚英民间借贷一案【案号:(2016)川2002执1657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川2002民初36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黄明、姚英偿还黄莉借款30万元及利息。异议人以本院受理的案外人黄莉申请执行黄明、姚英民间借贷一案系虚假诉讼,案外人黄莉作为(2016)川2002执1657号执行案件债权人申请参与本案川M×××××奥迪轿车的拍卖款的执行分配将损害其权益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中止对(2016)川2002执1657号案件的执行,并对(2016)川2002民初3671号虚假诉讼案进行深入调查处理。本院认为,案外人黄莉与黄明、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3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异议人袁世君不是该案的当事人,其认为该案系虚假诉讼,损害其权益,系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认为存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可通过其它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异议人袁世君在本案即其申请执行黄明、姚英民间借贷一案中以此为由提出异议,要求中止对案外人黄莉申请执行黄明、姚英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案件的范畴。故异议人袁世君的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袁世君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雪梅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尹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