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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吕智群、何威等与梁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智群,何威,梁有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343号原告:吕智群,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原告:何威,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原告吕智群、何威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川,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有全,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州区。原告吕智群、何威与被告梁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吕智群、何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智群、何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 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