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566号原告:刘某,女,1972年5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告:曹某,男,1971年12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廖宝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