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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毛苹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794号原告:毛苹,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苹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苹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苹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完全是自愿的诉讼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苹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张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