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北京旺原华视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赵堂子胡同*号*******室,执业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张国,主任。被执行人:北京旺原华视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2区25号楼1层首层商业101室,注册号110105015086998。法定代表人:黄晓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北京旺原华视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旺原华视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旺原华视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柏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