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文学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219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文学,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河南省潢川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潢川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文学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赣0424刑初1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文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文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文学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文学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文学撤回上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4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雪晴审判员 李 华审判员 欧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采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