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与贺志伟、石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贺志伟,石红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41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金龙大道70号。法定代表人张绍煌,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华文(特别授权),系该支行员工。被告贺志伟,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石红艳,女,1974年4月29号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与被告贺志伟、石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撤回对被告贺志伟、石红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38元,减半收取241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承担。审 判 员 张容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温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