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吕佳浩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查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查理,铜川市耀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693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法定代理人:吕卫锋,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董尚荣,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娟,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理,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矿森,职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保银,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政茂,男,回族,铜川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查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民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