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国辉与黄江川、长泰县正扬建材经营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辉,黄江川,长泰县正扬建材经营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301号原告(反诉被告):郑国辉,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江,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勇,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黄江川,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现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长泰县正扬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祖地村三娘。经营人:黄川珍,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建设南路***号金座丽景*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6251981********。被告(反诉原告)黄江川和被告长泰县正扬建材经营部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泰,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郑国辉与被告(反诉原告)黄江川、被告长泰县正扬建材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郑国辉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国辉以其与黄江川、长泰县正扬建材经营部已经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黄江川、长泰县正扬建材经营部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郑国辉负担。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洪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