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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廉春杰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春杰,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博海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944号原告:廉春杰,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定代表人:刘德辉,经理。被告:吉林市博海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才科,经理。被告: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德辉,经理。原告廉春杰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博海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廉春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春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春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2元,由原告廉春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邵 壮 来源:百度“”